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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 来源: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

第二届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章程

第二届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英文译名:Hunan Association of Education Researchers 简写HAER)。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者协会是湖南省内各教育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科研工作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学术性团体,是从事教育科研管理与研究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教育科研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坚持“双百”方针,坚持学术性与群众性相结合,努力弘扬科学精神,积极探索教育科学研究与管理的规律,促进教育科学的繁荣与发展,提高教育科学研究与管理水平,推动全省教育改革和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自觉接受湖南省教育厅和省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蔡鄂路教育街湖南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鼓励和组织会员学习钻研教育科研专业知识,通过教育科研学术活动、各种横向交流,科研合作与联合攻关等科研和学术活动,不断提高会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鼓励和倡导会员开展教育科学研究与管理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经常性地组织会员交流教育科学研究与管理的工作经验和信息,开展咨询、指导、培训、成果推广等活动,促进教育研究成果转化。

(三)组织开展优秀科研成果、优秀科研管理单位、优秀科研工作者等评选表彰活动,宣传各科研管理单位和科研工作者的先进典型和新思想,新措施,促进湖南省教育科学事业的繁荣。

(四)积极组织会员进行教育科学研究与管理经验交流,增进沟通了解,加强科研管理单位和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领导及各同行的联系;加强与国内外各相关团体、部门和机构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开展学习和考察活动。

 

(五)积极组织编辑出版教育科学研究、管理、指导资料,优秀科研论文集,撰写科研动态,为全省教育科研服务。

(六)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维护本协会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拥护本协会章程;热心教育科学研究,自愿接受本协会业务指导。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向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监督权、建议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

(四)有入会退会的自由;

(五)有咨询有关会费的使用情况的权利。

(六)正当合法的权益受到本会保护。

第十一条  本协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应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本会设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原则上是各会员单位主管教育科研的领导(含主要领导)或部门负责人。凡是会员单位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因工作调动、换岗轮岗、离休退休等原因而变动的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可以采取“自愿申请、自然更替、协会批准”的办法正常变更,原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如果没有申请退会的,可以直接变更为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三年内不及时缴纳会费的会员视为自动退会;

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被剥夺公民政治权利者,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本协会单位会员因故不能组织人员参加本协会会议的应向常务理事会履行请假手续,若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会议,均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指导其工作;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重大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代行常务理事职责。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要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任命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根据工作需要设名誉会长、学术顾问若干人,由理事会聘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赞助和其它合法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用于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经2016年10月26日会员代表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